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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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送達代收人 黃則明 被告 宋靜音 被告 黃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1,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13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6,6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