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其中附表編號3、4、5、6、7、8、11之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其中附表編號9、10之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及編號3、4、5、6、7、8、11及編號9、10之案件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復按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是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惟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之規定,仍應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10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意旨,於所定應執行刑採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5、6、7、8、11之罪,於減刑後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原判決所適用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
三、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⒊│⒋│⒌│⒍│├─────┼─────┼─────┼─────┼─────┼─────┼─────┤│罪名│連續施用第│連續施用第│竊盜│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一級毒品│二級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10│││月│月│月,如易科│月,如易科│月,如易科│月│││││罰金,以新│罰金,以新│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臺幣1000元│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5月26│95年5月23│95年10月2│95年10月15│95年10月19│95年9月14│││日│日│日│日│日│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4│板橋地檢94│臺北地檢95│板橋地檢95│板橋地檢95│板橋地檢95││)機關年度│年度核退毒│年度核退毒│年度偵字第│年度速偵字│年度速偵字│年度毒偵字││案號│偵字第2123│偵字第2123│22354號│第1429號│第1429號│第6423號│││號│號│││││├──┬──┼─────┼─────┼─────┼─────┼─────┼─────┤││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臺北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5年度簡字│95年度簡字│95年度簡字│95年度訴字││事實││第2835號│第2835號│第3593號│第6471號│第6471號│第3799號││審├──┼─────┼─────┼─────┼─────┼─────┼─────┤││判決│95年7月21│95年7月21│95年11月17│95年11月30│95年11月30│96年1月9日│││日期│日│日│日│日│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5年8月17│95年8月17│95年12月18│96年2月12│96年2月12│96年4月14│││確定│日│日│日│日│日│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20│刑法第320│刑法第32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制條例第│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國九十六年│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5││刑│月,如易科│月,如易科│月│月又15日│月又15日│月│││罰金以銀元│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300元折算│││││││1日│1日│││││├─────┼─────┼─────┼─────┼─────┼─────┼─────┤│備註│││││││└─────┴─────┴─────┴─────┴─────┴─────┴─────┘┌─────┬─────┬─────┬─────┬─────┬─────┬─────┐│編號│⒎│⒏│⒐│⒑│⒒│⒓│├─────┼─────┼─────┼─────┼─────┼─────┼─────┤│罪名│施用第二級│攜帶兇器竊│收受贓物│違背安全駕│施用第一級││││毒品│盜未遂││駛致交通危│毒品│││││││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4│拘役30日,│拘役50日,│有期徒刑?││││月│月,如易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年│││││罰金,以新│,以銀元│,以新臺幣││││││臺幣1000元│300元折算1│1000元折算││││││折算1日│日│1日│││├─────┼─────┼─────┼─────┼─────┼─────┼─────┤│犯罪日期│95年9月14│95年10月28│94年12月底│95年9月5日│95年10月28││││日│日│起至95年1││日││││││月19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5│板橋地檢95│板橋地檢95│板橋地檢95│板橋地檢96│││)機關年度│年度毒偵字│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毒偵字│││案號│第6423號│25114號│2374號│26258號│第108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95年度易字│95年度易字│96年度交易│96年度訴字│││事實││第3799號│第2474號│第689號│字第79號│第842號│││審├──┼─────┼─────┼─────┼─────┼─────┼─────┤││判決│96年1月9日│96年2月26│95年8月23│96年4月26│96年4月20││││日期││日│日│日│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6年4月14│96年3月23│95年9月15│96年5月18│96年5月25││││確定│日│日│日│日│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21│刑法第349│刑法第18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條第1項第3│條第1項│條之3│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款、第2項│││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國九十六年│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2│拘役15日,│拘役25日,│有期徒刑6│││刑│月│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月││││││以銀元300│以新臺幣│││││││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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