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9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九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號│││││││├─┼─────────┼────────┼─────────┼───────────┼────────┼────────────┤│9│ 司徒中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伍萬伍仟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AQ0一八一三七│十二個月││││松山分行│││五││├─┼─────────┼────────┼─────────┼───────────┼────────┼────────────┤│0│司徒中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伍萬伍仟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AQ0一八二七0│十三個月││1││松山分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