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8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盧翠華 相對人 羅文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一六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關於相對人羅文勳部分,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92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
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687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茲因相對人羅文勳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影本及同意書、印鑑證明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無訛,是本件聲請就相對人羅文勳部分,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