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9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歐仲曦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相對人給付專案補償款之依據?如何計算?並列計算式。
二、催告相對人繳納電信費之證明文件(如通知書、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等)。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