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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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 彭乃一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被告 陳明昌
何宗慶 陳泰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叁佰叁拾叁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2萬3,093元,揆諸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1,784元。查該等裁判費原告已繳納4萬5,451元,尚應補繳14萬6,3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聖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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