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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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23號原告 林靜慧
王金花 林鉦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鈴谷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曾惠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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