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84號債權人彰化縣德華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施義搏 債務人 黃珮君 債務人 施森圍 債務人 黃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