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496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883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1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源棟
(現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邱富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零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