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49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邀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7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有一期不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7年4月26日止,即未依約履行,共計尚欠7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貸款契約之影本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或答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7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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