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救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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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救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救字第9號抗告人 陳修沁 (原名: 陳科維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本院113年度地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8日113年度地救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而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裁判費1,000元,至今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法官楊甯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呂宣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