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06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亞哲 原審選任辯護人 楊宗翰 律師
黃 昱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呂亞哲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77號、第7057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74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