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紹君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紹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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