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9號原告乙○○
弄29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振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