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7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六‧七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債務人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80,224元,及自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