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84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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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484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被 告 粘鳳農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48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下午4時29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204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204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26日駕駛101A7車過失自後追撞原告
所承保之3935J8號車,經原告理賠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發票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形式審查相符,經計算折舊後,被
告應賠零件新台幣709元、工資新台幣12,495元,並判決如
文主第一項及駁回其他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