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76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林怡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寬珍實業有限公司陳冠霖賴嘉鵑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明是否有誤?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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