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蔣正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捌仟叁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玖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捌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叁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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