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貳拾肆萬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仟柒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零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中華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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