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匯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明 送達代收人 張逸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希米抗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捌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叁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零壹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