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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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匯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明 送達代收人 張逸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希米抗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捌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叁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零壹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