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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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邱國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叁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