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 廖烱松 相對人勝天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李家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清算財產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勝天建設有限公司為擔保債務,於99年11月30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確定期日為100年2月26日,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李家銳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業經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勝天建設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李家銳於99年12月3日及100年3月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筆,總計654,000元,並同時簽發本票二紙及借據為憑。詎前揭債務屆期仍未依約履行債務,為此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以上均為影本)暨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0年5月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7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員林鎮│新中州││1270│旱│00│19│55.83│964/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