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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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 陳明香
號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被告 陳明良
陳明光
號 徐陳枝妹 陳圓妹
4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82,067元【計算式:(系爭65地號土地面積2,267.99平方公尺+系爭66地號土地面積2,005.01平方公尺+系爭93地號土地面積2,795.99平方公尺+系爭94地號土地面積3,665.63平方公尺)系爭4筆土地均相同之土地公告現值5,000元×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各2/
3=35,782,0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
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