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浤鑫 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瑞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賴塘中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鄭恩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自民國106年3月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名下僅汽車一輛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張,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而其所有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乙輛,係95年出廠,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清算實益,爰不予處分上開汽車。又債務人所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經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新台幣39,022元交本院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憑。據上,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