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26號聲請人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訴訟代理人 鄭敬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8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冠穎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大心藥局 鄭憲鴻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11年11月30日47萬9,150元CC0000000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