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9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正昇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