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4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441條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和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上訴理由,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和上
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7月2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
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
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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