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9號抗告人 張晉嘉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楊惠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本院109年度司拍更一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按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法院於裁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抗告人於民國109年1月16日羈押至
109年12月11日,資訊極為不足,並不清楚債權額度多寡,根本難以實質依照上揭法文表示意見,原裁定自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197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可資參照)。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4條亦有明定。揆諸其立法意旨,係指最高限額抵押權雖曾經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惟其債權額未確定,故於聲請拍賣抵押物程序易生爭執,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之權益,法院於裁定前,亦應使債務人就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增訂本條。又為免阻礙社會大眾對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之利用,法院於債務人陳述意見後,即應參照現有相關之法律意旨,依職權逕為准駁之裁定,毋庸另為明文。是以,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只須該最高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於裁定前有依法通知債務人表示意見,程序上即為已足;又法院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式以資解決。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抗告人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302萬元之抵押權,且經依法登記在案,茲抗告人對相對人負債15,977,491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情,業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個人貸款綜合契約、消費性貸款契約及催告書等件影本附卷為憑,經原審審查後認為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核與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規定相符。抗告人雖以其於109年1月16日羈押至109年12月11日,資訊極為不足,不清楚債權額度多寡,難以實質依法表示意見等語置辯;惟查,本院原審司法事務官為拍賣抵押物裁定前,已囑託抗告人所在之監所首長為送達,並於109年10月30日經臺灣臺北看守所首長付與抗告人親自簽收,抗告人亦於同年11月11日遞狀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民事答辯理由狀可稽,是原審已踐行非訟事件法第74條所定之程序要求,揆諸上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
綜上,原審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1│新北市○○○區○○○段│1349││1,537.73│3901/100000│├─┴───┴────┴───┴─────┴─┴─────┴───────┤│建物:│├─┬───┬─────────┬───┬─────────┬──────┤│編││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權利│││││樣主要│(平方公尺)││││建號├─────────┤建築材├────┬────┤││││建物門牌│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屋層數│合計│用途│範圍│├─┼───┼─────────┼───┼────┼────┼──────┤│││新北市○○區○○段│鋼筋混│2層:│陽台:│││││1349地號土地│凝土造│126.76│17.75│全部││01│5810│------------------│,13層│總面積:││││││新北市林口區南勢六││126.76││││││街35巷27號2樓│││││├─┴───┴─────────┴───┴────┴────┴──────┤│備考:共有部分5833建號(3854/100000)、共有部分5834建號(427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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