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家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家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家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3年7月確定(經查此部分係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東簡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61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部分聲請意旨容有誤會),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信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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