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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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097號聲請人 林幸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榮鏜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僅得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出民事聲請抗告狀,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審理之,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
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9年9月25日送達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遲至110年6月8日始聲請再審,顯逾30日之不變期間,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謝說容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