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訴訟救助再審聲請訴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008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
50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7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35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9日寄存送達於上開派出所,於同年月19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玉珮法官陳靜芬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