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55號聲請人 林李彩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之非訟事件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聲請人前繳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並補正相對人民國110年11月10日修訂通過之捐助章程經主管機關准予核定函文,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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