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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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即吳
世信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代理人 陳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添民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73-NX-0000000-0│普通股│1│294│├──┼──────────┼─────────┼───┼──┼──┤│2│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普通股│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