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債務人 林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37,534元,及其中(一)1,293,500元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600,000元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世雄於104年09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937,534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