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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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4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招英
陳俊三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招英、陳俊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