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880號聲請人 孫志遠
孫志成 孫志敏 孫于喬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虹凰
孫玉璞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孫志明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7月8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孫于喬係被繼承人孫志明之孫,聲請人孫志遠、孫志成、孫志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固分別係第1順序、第3順序之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子孫玉璞雖已於本件聲請案件內聲明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查詢被繼承人子女之戶籍資料,查得被繼承人尚有子女 孫玉瑋 、 孫玉珍 ,戶籍謄本中雖記載孫玉瑋、孫玉珍已遷出國外,然並無死亡之紀錄,聲請人亦向本院陳報不知孫玉瑋、孫玉珍之生死狀況,是在無從認定孫玉瑋、孫玉珍已死亡之情形下,其二人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故孫玉瑋、孫玉珍仍為被繼承人之適法繼承人。綜上,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孫玉瑋、孫玉珍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聲請人孫于喬、兄弟姊妹即聲請人孫志遠、孫志成、孫志敏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