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7號聲請人釋星道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世界宗教博物館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世界宗教博物館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係相對人財團法人世界宗教博物館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計四條(詳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謹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財團法人世界宗教博物館發展基金會之董事會,前於民國107年3月30日召開第七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作成如附件所示之變更章程決議,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記錄等件為證。細譯其修正提文內容,僅第十三條調整董事會每年應召開會議次數,係就董事會之管理進行調整,符合財團組織不完全或管理方法不具備所為之變更,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相違背,亦與民法相關法人規定不相抵觸,自應准許;至於章程第二條,係因中華民國縣市改制,聲請就目的事業會址進行修正;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則係為合於「內政部審查內政部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4條之修訂,該等修正均與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是否不具備無涉,亦非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財產所需,更未變更其組織,自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應不准許。另駁回請求部分,聲請人得逕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