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任明穎律師
周春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供述內容、證人 劉先容 、 鄭建成 之證述、卷附之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通訊監察譯文、通聯紀錄及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電子磅秤等物,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雖坦承犯行,惟證人劉先容、鄭建成現均未經交互詰問程序,倘未能限制被告之人身自由,被告非無可能再行勾串證人,而於審理時翻供,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5月1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以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應自99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戴韻玲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