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5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蔡雅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雅玫於91年12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1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5048元
蔡雅玫
002
49667元
蔡雅玫
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18%
003
52334元
蔡雅玫
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18%
004
74041元
蔡雅玫
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49667元
蔡雅玫
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52334元
蔡雅玫
自民國113年0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新臺幣74041元
蔡雅玫
自民國113年0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