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6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林正忠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5,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