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54號
原 告 陳修維
訴訟代理人 林俐伶 律師
被 告 蔡賢卿
林芳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3月2日星期一下午3時
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張宏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54號
原 告 陳修維
訴訟代理人 林俐伶 律師
被 告 蔡賢卿
林芳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3月2日星期一下午3時
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