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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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319號聲請人長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昱仁 上列聲請人長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文長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長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陳文長為外國籍,聲請狀應列出其英文與中譯文姓名、護照號碼,請具狀補正。
三、請補相對人陳文長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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