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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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35號聲請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燕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陳燕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