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告 李盷縈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

原告 黃巧薇

被告 黃進源

黃惠珍

黃淑娟

黃靜芬

黃梅香

黃世明

黃盟堯

盧世昌

兼上三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世彬

被告 陳碧媛

黃文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盧世彬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2黃文奇關於「873土地權利範圍」欄位所載之「50分之1」應更正為「50分之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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