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號

聲請人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

聲請人 岱瑪金誠 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誼

相對人 蔡偉龍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454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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