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告台灣碳淨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同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分期還款協議書第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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