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12號原告 吳亮毅 被告祥順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不變期間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9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9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