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鴻濱選任辯護人鄧藤墩律師
雲惠鈴律師被告 黃媛琳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胡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