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蓮雪選任辯護人鍾夢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李蓮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