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小字第58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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